2008-1-12 7:47:19
车主无奈地看着自己不能“跑”的新车
本网讯(实习生 张毅)日前,消费者黄渊购买新车一月内故障频出索赔与厂方发生纠纷,市消委会为此组织了三次现场调解,本应到场五方代表,却独却厂家。
参与本次现场调解的五方代表是:市工商部门代表王荣、市消委会代表王新和宋正泉、消费者黄渊、经销商乐山联合汽贸、厂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但笔者在现场并未看到厂方代表的身影。据悉,该次调解已为市消委会对此纠纷进行的第三次现场调解了。
新车使用一波三折
黄渊于2007年11月13日在乐山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得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一辆,型号为YQZ7161。但在该车使用一周后即11月21日晚在张公桥处启动车子时发现发动机无法启动,黄渊当即拨打了乐山嘉能汽车保修有限公司维修部的电话,经维修后车子恢复正常并开回家。
被分解的发动机
第二天早上即11月22日早上去开车时发现发动机又无法启动,再次求助于维修站,经处理后恢复正常。11月27日,黄渊又发现汽车的音响喇叭出了故障,完全无声音,再次送修后发现电路存在问题,经维修又解除了此故障。
到了12月11日下午,黄渊发动汽车时发现发动机发出刺耳异响,再次将汽车送修,当时维修站认为需要把车停放在那里做进一步的检查以找出故障原因。到12月12 日,新车发动机已经被全部解体,从拆解下来的发动机部件上可以看到积碳,并且发动机燃烧系统已基本被高温烧蚀。车子现在已经完全无法使用,遂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
积碳活塞
一级经销商、消费者双方各持观点
新买的汽车如此频繁的出故障,消费者黄渊认为是该车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具体的说就是发动机有问题;而一级经销商通过自派三名技术人员对车进行检查分析后认为发动机异响是由燃油品质较差、缸内积碳过多引起的发动机爆震现象。
消费者就汽车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作退车或换车或更换发动机处理;但一级经销商只答应对车进行免费清理维修处理。
市消委会和市工商部门代表
但究竟是何问题引起汽车故障现已无法取证,所以经销商和消费者就这样僵持着。
“持久战”归根结底源自厂方推诿责任
关于这样的消费纠纷只要厂方在第一时间就站出来表个态给个处理意见,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哪里还会出现这第三次现场调解。消费者自买车到投诉到消委会再到现场调解前前后后都经过了近2个月,因为厂方的再次缺席造成本起纠纷还将继续下去而得不到最终解决。
该纠纷中的乐山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乐山嘉能汽车保修有限公司都是经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认可的,并与一级经销商签约成为乐山地区的二级经销商和二级售后服务机构。
派技术人员对车子进行检查并给出处理意见的正是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在四川地区的一级经销商成都顺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笔者看到相关委托书和回复函均是该一级经销商拟定的,一是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代表厂方观点,等于就是一纸空文,厂方的态度现在也不得而知。
消费者到场 厂方缺席
市消委会:厂方必须现身说法
市消委会代表在调解现场指出曾以一次口头通知和两次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厂方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来参加该消费纠纷的现场调解,但厂方不表态、不回复、不现身。参与调解和给予处理意见的均是对该纠纷不具备决定权的一级和二级经销商,这样的处事原则如何让市消委会和消费者信服,同时对与其签约的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公司的信誉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市消委会组织现场调解的目的也是为了缓和消费者与厂方之间的矛盾,争取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该纠纷调解中市消委会再三通知厂方到场,不知何故厂方依然不于理会。
经销商代表
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因消费争议向经营者送达要求其到场协商的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经营者因无理拒绝、无故拖延等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工商部门代表表示,如果厂方继续无视市消委会让其到现场进行调解的要求,不排除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