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是唐僧肉,交强险的保险费用高,其服务质量也要提高。
------------------------------------------------------------------交强险如何保障公民在交通事故中的生命、健康权利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许多肇事司机逃逸,其中有许多原因,但其中有个原因就是肇事司机怕承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交强险规定了的落实保险公司、救助基金与医疗机构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法律的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在交通事故中的生命、健康权利,但目前没有具体垫付抢救费用的方式、方法。
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保障公民在交通事故中的生命、健康权利。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或者说资格限制),
个人意见是:因为交通事故的伤员在交通事故中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肇事司机本身有可能自己就是伤员,其自身的生命都难保,所以在规定和设立义务时应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应将申请、通知、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方式、方法的义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监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人承担主要义务。
具体如下:(1)、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业务,应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或者说资格限制),现在各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定点汽车修理厂或合作单位,为保障抢救费用的及时支付、垫付,承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有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的业务机构分布广大城乡,其定点医疗机构也应分布广大城乡,在某个区域、城乡没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数目达不到与人口比例要求的不应(或着说没有资格)承办某个区域的交强险业务。
(2)、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定点医疗机构应缴纳一定的抢救费用准备金,其准备金应不少于一笔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
(3)、对保险公司定点医疗机构因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产生抢救费用,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4)、肇事车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该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通过发出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有支付、垫付抢救费义务的保险公司支付已经垫付的款项,并且向在该通知发出、送达后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义务随之转移;(有两个选择a、通过保监会发通知书。b、不履行义务的保险公司可通知保监会监督其履行该项义务。)
(5)、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保险公司向致害人追偿;
(6)、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情况的,保险公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垫付;
(7)、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监督义务。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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