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又快到了,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却不得不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因为这一年中,甚至是过去的很多年里,相信很多消费者在维权的这条道路上走的并不那么顺利,也可能是崎岖、坎坷……你,或者你周围的人,是否也有过此类遭遇呢?
其实造成维权难的局面,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车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既没有专门针对汽车的三包规定正式出台,就连是否适合《消法》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那为何车主自己花钱买的车,出现问题却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或是及时有效的解决措施呢?
先回顾下这个经典案例:
06年,南昌市民朱先生买了一辆小轿车。后来,朱先生给车子做保养时发现,他买的车不是新车,而是一辆二手车。他立刻以经销商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告上法庭。结果法院认为朱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奢侈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疑惑?不解?对了,这就是
我们今天要辩论的话题:汽车到底该不该受《消法》保护?
支持方:应该!
——“中消协”的观点: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此外,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范围之外。
——《消法》起草人之一河山表示:为生活消费而买的私家车属于消费品,应受《消法》保护。制定《消法》时,就明确规定人民为生活所购买的所有商品,包括汽车、商品房都是消费品。汽车进入家庭,是生活消费质量提高的表现,归根结底仍然是生活消费。划分是否属于消费品的标准不是商品的价格,而是它的用途,只要是自己用就是消费品。
反对方:不该!
——受理上述案件的法院认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即人们为生活和发展最终消耗物质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
——四川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其实,‘消法’按是否用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来判断已经很科学。如果要把所谓的奢侈消费的一项项列举出来,那么除了汽车,可视电话是不是也要写进“消法”?如果几元钱的快餐属于生活消费,那么吃万元的宴席就不算生活消费?”
那么你认为呢?汽车如今在家庭生活中日益普及,你认为它是否还是反对者口中所谓的“奢侈品”,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法》保护的范畴呢?而对于这部实施了13年,未能跟上时代步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可以如何来进行修改、完善?
各位看官大可畅所欲言,为我们广大消费者能享受到更合理、更公平的消费环境,一起出谋划策!
本贴于 2008-03-05 10:52:15 被【蓝竹蓝竹】修改